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
《常德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切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9日
常德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切块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切块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业稳定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切块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在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切块至市分配管理的资金,包括:
(一)费改税补贴资金。含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即原“出租车油价补贴”,下同)费改税补贴资金。
(二)部分涨价补贴资金。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中用于支持城市公交新能源汽车运营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用于补助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运营服务要求的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巡游出租车实际经营者和城市公交企业,具体运营服务要求由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自愿申报、分级审核、统一分配、资金直达、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补贴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参与申报材料程序性复审及拟定分配方案,按规定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资金申报,受理申报材料复审并组织实质性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分配方案;负责规范使用资金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对资金设置绩效目标并开展绩效自评。
(三)市审计局负责按照职责职能开展审计监督。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负责受理辖区内补贴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负责组织补贴发放,负责建立日常动态监管制度并及时检查、督促、纠正,确保国省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申报补贴资金的个人、企业需按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填报申报材料,提交至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申报者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件齐全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初审—公示—复审—公示—上报终审”的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考核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完成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会签,审核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申报者是否符合受补资格条件;
(二)受补车辆、船舶营运相关证件核发、审验及投保是否符合规定;
(三)受补车辆、船舶是否合法、连续、有效运营;
(四)申报客运线路是否符合补助范围;
(五)承包经营者申报补助的车辆、船舶与实际承包经营的车辆、船舶是否一致;
(六)出租车等专用标识及设备配备是否到位;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会签的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审核重点为是否已按规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核、检查数据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提交会签报告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者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数据检查比例应达到100%。
初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初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至市交通运输部门。
初审机关应切实把好数据进行认证和审核关,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误报,确保补贴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初审机关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数据检查比例不低于5%。如复审发现某地数据异常,则提高该地数据检查比例,必要时可进行全面复审。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分类专用、因素定标”的方式分配,即以当年省切块下达我市的资金总量为限,分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城市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4类补贴,按照省级部门核定通过的数据,选取相关因素进行测算确定标准后分配(补贴资金测算分配方式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在省级部门下达核定补贴数据后,按以上原则和方式及时会商市财政部门拟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最终审核结果以省级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于省级下达资金指标后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正式分配方案,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拨付申请后10日内按正式分配方案下达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指标后,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及时足额、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方案,于60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辖区内车辆、船舶实际经营者。其中,城市巡游出租车补贴、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农村水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发放时严格遵守《常德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程》(常政办函〔2023〕17号)。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收集整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审计部门,同步抄送上级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县市区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可停拨、扣回资金。
第十八条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将发放至个体经营者的补贴项目在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上线运行,同时畅通监督服务渠道,设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披露力度,及时受理和认真处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和信访,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接受补贴的车辆、船舶实际经营者和企业应主动接受监督,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补贴机制。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市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审计部门需对同级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切块补贴资金申报发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补贴资金分配方式
附件
补贴资金分配方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标准为系数座位补助标准,单车补贴额计算过程为:
1.某车系数座位=该车当年实际运营天数/360天*座位数*地区差异系数(地区差异系数参照湘财建〔2022〕38号文执行);
2.单位系数座位补助标准=当年度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全市年度受补车辆系数座位总数;
3.某车年度补贴额=单位系数座位补助标准*该车系数座位。
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分配标准为船舶客位数补助标准,单船补贴额计算过程为:
1.单位客位补贴标准=当年度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全市年度受补船舶客位总数;
2.某船年度补贴金额=单位客位补贴标准*该船客位数。
三、城市巡游出租车补贴资金分配标准为系数车辆数补助标准,单车补贴额计算过程为:
1.某车系数车辆数=该车当年实际运营天数/360天;
2.单位系数车辆补助标准=当年度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全市年度受补车辆系数车辆总数;
3.某车年度补贴额=单位系数车辆补助标准*该车系数车辆数。
四、城市新能源公交车补贴资金分配标准为车辆标台数补助标准,单车补贴额计算过程为:
1.某车折算标台数=车辆标台系数*运营里程系数*城市系数
其中:①“车辆标台系数”根据车长按下表折算:
车长(米) | 3-5 | 5-7 | 7-10 | 10-13 | 13-16 | 16-18 | >18 | 双层 |
车辆标台系数 | 0.5 | 0.7 | 1.0 | 1.3 | 1.7 | 2.0 | 2.5 | 1.9 |
②运营里程系数=某车全年实际运营里程系数/30000公里(运营里程系数>1时,取值为1);
③城市系数:参照湘财建〔2022〕38号文执行
2.单位车辆标台数补助标准=当年度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全市年度受补车辆标台数总数
3.某车年度补贴额=单位车辆标台数补助标准*该车折算标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