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要求,3月22日常德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事项的通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一是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13000元,以后年度按照省相关规定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
二是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对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转诊手续的,各段报销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是统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市2022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确定为70元/人。
来源:社保科
审核: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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