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规范非融资担保公司 坚决取缔违规机构
法制日报
据中央政府网站今日发布,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
重点清理非法集资担保公司
《通知》称,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此次清理的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于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北京某资深券商分析师称,此时八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与近期国务院107号文《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107号文明确指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担保公司应注明担保业务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少军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问题,在浙江温州和河南一些地方很严重。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解到,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于2012年5月8日发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明确非融资担保公司可从事的担保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等。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刘少军说,这份《指导意见》严格意义上说,不是法律,只是行业协会出的自律性意见。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量急剧增加,一些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有非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违规行为的冲动。但这是明显违规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能吸收存款
除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外,还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据《法制日报》记者查阅,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央行、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8月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批准也可以从事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可以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
清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须下力气
刘少军称,无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都在地方政府。虽然六部委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台的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但也难以真正监管。而担保公司从性质上讲,属于准金融机构,银行监督管理法没有赋予银监会监管权,地方政府现在的金融办或金融局,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也无法律授权监管当地此类公司。因此,依靠当地政府进行清理整顿,短期内还可以,长远来讲,还可能出现反复。
正是因此,《通知》要求各地政府,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坚持底线思维,要高度警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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