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指出,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并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此外,《通知》要求,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同时,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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