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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交车应提供资料

来源:市财政局 2015-10-27 15:16 字体:【

  1、民用车辆
  (1)与《行驶证》单位名称一致加盖原使用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名称不相符的,需更名文件);
  (2)过户、年检、补证所需的委托文件;
  (3)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购置附件税缴税凭证》(如有遗失需自行补办);
  (4)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拓印件;

 

  (5)交车前必须消除车辆违章记录,并出具对交车前车辆所发生违章负责的承诺函;
  (6)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7)车钥匙(如非原配钥匙,需出具文字说明)。
  2、警用车辆
  (1)与《行驶证》单位名称一致加盖原使用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名称不相符的,需更名文件);
  (2)过户、年检、补证所需的委托文件;
  (3)省车辆管理等部门提回的《车辆档案》、《购置附加税档案》,并到市交警转为本单位民用车辆;
  (4)车辆的《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购置附件税缴税凭证》(如有遗失需自行补办);
  (5)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的拓印件;

  (6)交车前必须消除车辆违章记录,并出具对交车前车辆所发生违章负责的承诺函;
  (7)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8)车钥匙(如非原配钥匙,需出具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