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场地)出租 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常财发〔2014〕4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令),《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湘办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房屋、场地。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在一定时期内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行为。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等具体事项;
(二)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修缮等综合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负责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收回本单位到期国有资产;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
(二)监督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事项;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和及时收回到期国有资产;
(四)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定国有资产租赁合同规范性文本;
(二)受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备案;
(三)监督出租单位国有资产公开竞价招租;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收益征收管理,组织资产出租收益评估考核;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应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价等方式公开招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签定“三方合同”(单位、承租人、财政)方为有效。
第九条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应符合资产管理规定。租赁期间若有变更,应重新签定合同。
第十条 国有资产招租底价应根据同类地段房屋、场地租赁市场行情,参照上一轮招租成交价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需依法纳税的使用税务发票,税后余额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财政。
市非税局按相关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益按实清算,清算结果纳入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民间团体)。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单位房屋、场地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擅自出租、出借的;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出租、出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完整收回到期国有资产的;
(七)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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