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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

来源:市财政局 2013-06-28 09:36 字体:【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配置原则
  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总体上应遵循科学合理、标准统一、统筹兼顾、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配置标准包括配置数量、价格上限、使用年限三个方面。
  2.配置数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3.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办公设施设备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其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4.使用年限标准是配置办公设施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办公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
  二、配置范围
  本标准所称办公设施设备,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办理公务需要以财政性资金购置(建造)的、供单位或工作人员为履行公务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及设备。
  三、配置标准
  (一)办公用房
  1.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2.无办公用房的单位,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剂安排;如财政部门无法安排办公用房,可申请租用办公用房。
  租用办公用房的面积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选择经济适用的中低档房,不得租用写字楼、宾馆等高级商业用房作为办公用房。
  3.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其办公用房由挂靠单位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剂解决。
  4.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用财政性资金购建办公楼的,原有办公用房一律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使用权,统一安排使用或处置。
  (二)办公用房装修
  1.装修条件:办公用房整体装修周期原则不得少于12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原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
  租用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6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 6年以下的(含6年),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三分之一以下。
  2.装修标准
  (1)外部装修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装修的:
  外墙:外墙(不含幕墙)150元/㎡。
  外窗:塑钢窗250元/㎡,铝合金窗300元/㎡,不锈钢防盗网180元/㎡。
  (2)内部装修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标准:
  办公室700元/㎡,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会议室、接待室1000元/㎡,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大厅1200元/㎡,公共走道(含楼梯)800元/㎡,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等。
  卫生间800元/㎡、茶水间400元/㎡,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计算机房、档案室等特殊用房可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三)交通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和特种业务用车。其配备、更新依据中央、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用办公设备
  1.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指办公桌椅、书柜、文件柜、茶几、茶水柜、沙发等,其使用年限为15年。
  (1)办公室家具整体配置(更新)按级别确定标准:
  厅级办公室18000元/间,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保密文件柜1套以及其他各项所需办公家具。
  处级办公室16000元/间,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沙发茶几1套、书柜1套、保密文件柜1套以及其他各项所需办公家具。
  科级及以下办公室4000元/人,包括办公桌椅每人1套,沙发茶几、茶水柜、文件柜每室1套,以及其他各项所需办公家具。
  (2)会议室家具整体配置(更新)按使用面积确定标准:
  100平方米以内的会议室500元/㎡;
  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600元/㎡。
  (3)接待室家具整体配置(更新)按使用面积700元/㎡。
  (4)办公家具零星更新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确定标准。
  2.办公设备标准:
  办公设备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速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视机、投影仪、音响设备、空调等,其使用年限为:中央空调15年,单体空调10年,会议室音响设备13年,其他办公设备6年。
  (1)台式电脑:原则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二人配备一台台式电脑控制总量,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但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工勤人员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价格上限为4500元/台。
  (2)笔记本电脑:厅级领导每人配置笔记本电脑1台;其他的原则上不配置,如确因工作需要,每个单位可按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配备,价格上限为5500元/台。
  (3)打印机(含一体机):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配备A4打印机或一体机、A3打印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A4打印机;A3打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但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合理配备。价格上限为普通激光打印机A4幅面1500元/台、A3幅面5000元/台,多功能激光一体机3000元/台,票证打印机2800元/台。
  (4)复印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可配置数码复印机1台,100人以下可配置普通复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数码复印机(中高速数码机)20000元/台,普通复印机(模拟机) 12000元/台。
  (5)传真机: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传真机1台(已配备一体机的除外),价格上限为1200元/台。
  (6)速印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数码速印机1台,价格上限为30000元/台。
  (7)扫描仪:每个单位可配置普通A4扫描仪1台,但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可配置彩色A3扫描仪1台。价格上限为普通A4扫描仪1000元/台,彩色A3扫描仪7000元/台。
  (8)数码相机、摄像机:原则上每单位可各配置1台,新闻、执法办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价格上限为卡片机2500元/台,单反套机5500元/台,数码摄像机6000元/台。
  (9)电视机、DVD机:原则上每个单位最多只配备1套,价格上限为6000元/套。
  (10)投影仪: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移动投影仪1台,价格上限为10000元/台。
  (11)会议室音响设备:会议室音响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音箱、话筒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使用面积确定标准。   60㎡以下的小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扩音系统;   60-90㎡的中型会议室可配置1套,价格上限为20000元/套;  90㎡以上(含90平方米)的大型会议室,在上述基础上,面积每增加10㎡,增加5000元。
  (12)空调设备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上限为10000元/冷吨。
  单体空调,按使用面积确定标准:
  15㎡(不含15㎡)的,1P挂机1台/间,价格上限为2000元/台;
  15-25㎡(不含25㎡)的,1.5P挂机1台/间,价格上限为2500元/台;
  25-30㎡(不含30㎡)的,2 P柜机1台/间,价格上限为5000元/台;
  30-50㎡(不含50㎡)的,3 P柜机1台/间,价格上限为6500元/台(原标准5800元/台);
  50-80㎡(不含80㎡)的,5 P柜机1台/间,价格上限为9000元/台;
  80㎡以上的,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3.其他未列入本配置标准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如单位因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确需配备的,则按实际情况,经申请报批后配置。
  四、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生效前已购建、租赁、装修的办公用房,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调整接轨;已配置的办公设备,非因达到报废条件、技术上明显落后或因不可抗拒因素损坏导致无法使用的,不得更新。
  (二)办公设备原则上采购国产产品;国家对相关办公设备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财政局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五、监督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需配置的设施设备,须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所需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二)行政事业单位更新办公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三)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配置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全额拨款或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市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常财办发〔2010〕95号)废止。
  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常德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