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及《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湘财资〔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闲置房地产(门面、场地)等建筑物;动产(各类可移动设施设备等)。
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的;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负责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国有资产招租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活动,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合同文本及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接收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并根据资产状况等因素,编制资产出租计划;
(三)负责制定招租方案、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国有资产公开竞价招租相关工作;
(四)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租金等,并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依法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的合同纠纷等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季度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计划,包括拟出租不动产的名称、数量及面积、权属证明、用途、评估价值、坐落地点、出租年限等内容;拟出租动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购置价值及票据、折旧估价、用途、出租年限等内容;
(二)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招租,每年度集中向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次。
第四章 出租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明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竞价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邀请招租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意向承租对象的,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按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确定承租对象。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通过资产评估确定招租底价。不动产的招租底价应符合周边相同地段和类似功能、用途的不动产出租市场行情。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单项年招租底价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应委托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租;单项年招租底价十万元以下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招租。
原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承租人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限需超过七年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复印件)及相关交易资料送市财政局备案。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二年以上(含二年)的,从第二年起,应明确租金递增方式。
租赁期满,如需继续出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中应载明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资产转租、转借、转让或调换使用,不得改变出租资产使用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继续按约定期限履行,原出租单位应将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益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鉴定费、手续费等)后,上缴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活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行政事业单位要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所有出租信息应公开可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规定出租事项予以审批;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出租国有资产;
(四)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出租收入;
(五)未按要求履行资产具体管理责任,不及时移交、划转闲置国有资产;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