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资金建立部门共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旅游外侨局研究提出旅游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审核市旅游外侨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市旅游外侨局负责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审查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旅游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二)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三) 突出重点、绩效优先;
(四) 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第五条 旅游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 旅游规划编制。支持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编制。
(二) 旅游宣传促销。支持市级开展的常德旅游整体形象、旅游集群区域、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事项及活动;适当补助县市区、旅游企业围绕常德旅游在国内外知名媒体(平台)开展的宣传推广事项及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推广活动。
(三) 旅游项目建设。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公共服务体系、新业态、转型升级产品开发建设及资源联合连片开发。
(四) 旅游品牌创建。支持国字号旅游品牌创建以及3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和旅行社、省级以上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或生态旅游示范点、五星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品牌创建;对引进境内外知名旅游品牌企业,按知名度大小适当给予补助。
(五) 旅游商品开发、行业监管及教育科研。支持代表常德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的研发设计和宣传推广;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及评定、行业质量管理、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及统计调查;支持旅游人才培育和旅游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六) 旅游扶贫。支持围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推动地区及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旅游扶贫建设。
(七) 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旅游资金综合运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原则上同年度内对同一项目不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市直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可达项目总支出的100%,县市区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30%。单个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额度不超过同期发生利息的50%,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其他分配方式的支持标准:除旅游促销奖励按《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常财办发〔2017〕38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由市财政局与市旅游外侨局根据资金规模、项目性质、绩效考评等因素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分配及下达
第八条 申报旅游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或企业要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不良记录;
资金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在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 旅游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初由市旅游外侨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要求和使用初步计划,制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细化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旅游外侨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投向,拟定并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申报要求。
(三)各区县市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资金申报,将审核合格的申报资料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旅游外侨局、市财政局;市直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旅游外侨局、市财政局提交申报资料。各区县市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把关。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本级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四)市旅游外侨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旅游资金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拟定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对于按因素法确定的项目以及不需要申报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旅游外侨局依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在市旅游外侨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下达方式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外侨局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一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旅游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旅游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侨局对旅游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下达资金:
(一)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 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 绩效目标不明确的;
(五) 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任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旅游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3年的申报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常德市财政局、市旅游外侨局负责解释。《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