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字号:【

常财发〔2018〕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6日


常德市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常德市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市本级的资金和市本级财政专项筹集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补亏不补盈;坚持货币安置为主;坚持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核定的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以及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

综合确定。市本级专项筹集的资金原则上不拨付各辖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支持纳入市江北城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

(一)市本级将上级租赁补贴资金全部下放到区(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由各区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1.重点保障本地“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特困家庭、本地城镇低保家庭、本地低收入家庭。

2.根据政府投入资金、租赁市场物价水平、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适时调整租赁补贴标准。

3.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检查区级按规定发放。

(二)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1.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由市棚改办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

2.市江北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

(1)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国有公司担任棚户区征拆工作业主单位,市财政局负责从棚改补助资金中支付政府购买服务征拆费用(资金成本等);征拆完成后采取实物安置的,将实物安置的拆迁户作为净地出让的摘牌条件,由摘牌业主履行。

(2)实施征拆、建设的项目,涉及市政建设项目(公园、广场、停车场等)的,项目完成征拆和施工图设计后,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测算项目收支,制定项目平衡方案,确定项目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社会力量参与自筹共建棚户区改造的项目,由产权人申请或联名申请,依照《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5号)执行。

3.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任务计划数、上级棚改补助资金总额测算平均补助标准,对棚改项目实施统筹补助。市本级专项筹集的资金根据项目平衡测算方案确定的市级补助标准按项目实施进度审核拨付。

4.棚改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应严格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

(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政府批文或其他有效文件。

2.用款单位的申请报告。

3.项目预决算评审报告或征拆复核报告。

4.工程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凭证及工程监理等部门签署的意见。

5.项目资金支付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市财政局按程序、按进度拨付资金: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后,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尽快将资金分解下达各市辖区财政部门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于请款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市财政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1.上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市本级筹集的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征拆评审报告或复核报告拨付应补助资金的50%;相关棚改业主单位完成征拆进度达到30%时,市财政按政策全额拨付棚改补助资金。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建设进度及时拨付。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市、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在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市、区两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配合,分级实施。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监管。对享受租赁补贴保障人员的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对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棚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抽查资料、现场勘察等形式摸清实际征拆建设情况,督促加快棚改工作进度,确保补助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负责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市、区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