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发〔2017〕8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9日
常德市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7〕25号)、《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号),特设立常德市促进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市政府办(市金融办)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企业和机构可申请补助资金: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政府支持发展的重点产业,成长性良好,发展潜力大,上市前景明朗并已列入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2.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并实际支付了中介机构上市相关费用,包括承销费、法律顾问费、财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
3.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报备并仍处于报备期,或上(本)一年度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仍在审核期;或上(本)一年度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上(本)一年度在境外实现首发上市。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境内外上市企业
1.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2.对向证监会提出IPO申请被受理的给予扶持资金80万元;
3.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
1.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2.向“新三板”系统提出申请被受理的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
3.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4.企业从新三板市场转至境内外市场上市的,按照二者补助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和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每年9月初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直接向市政府办(市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市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
4.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5.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企业辅导报备或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的证明材料;
7.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融资的融资规模书面证明,或在境外上市及融资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出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企业,市政府办(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企业列为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并根据预 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报备且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培育和上市辅导期间,应当于每年底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办(市金融办)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程等相关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追回专项资金,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