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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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局财政(分)局、科技局(产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16日

常德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常德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常德市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众创空间建设、科技奖励及成果转化、科技重大项目、园区引导资金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其定义按照国家、省、市的认定与管理规定予以界定。

第四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及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审核、下达,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重点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纳入常德高新技术开发区 “一区三园”(即以鼎城高新区为核心区、汉寿高新区、武陵工业园、西洞庭生物科技产业园为拓展区,以下简称“一区三园”)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标准为:

1.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被科技部、省科技厅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一次性支持500万元、100万元。

2.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项目。对在“一区三园”注册且投入运营,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已受理专利),在孵化期内,一次性给予5—10万元补助。

3.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孵化器、企业自建和共建研发平台,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创新团队。企业新增仪器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对获批省级创新团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补。对新获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4.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被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一次性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科技奖励及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奖励根据《常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网上技术交易补助根据《常德市网上技术交易专项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6.科技重大项目。按照《常德市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16〕3号)执行。

7.引导资金。对“一区三园”已设立种子资金的,按市、园区1:3的比例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市级对核心区、拓展区给予引导资金支持的上限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

8.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事项等。

同一项目已申报过市财政其他专项并安排了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市财政不重复奖补。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形式采取纸质申报与网上在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根据当年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

第八条  申报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项目补助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4.产品或服务范围说明;

5.入驻园区协议;

6.园区推荐材料。

第九条  园区申报引导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引导资金报告;

2.设立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相关文件;

3.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4.预算安排拨付情况。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提出拟立项项目、支持方式和额度建议,对拟支持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下达根据《常德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6〕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或终止资助的决定,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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