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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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常德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9日

 

常德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直机关公务出行和执法执勤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常德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常德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为目的,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保障方式,建立新型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车辆租赁服务由各单位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章  使用规则   

第四条 保留的公务用车包括:实物保障用车、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老干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以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五条 实物保障的车辆主要用于保障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正职领导的工作需要。享有提供实物保障用车或选择领取交通补贴的领导,在一个单位任职期内原则上只能选择一次。

第六条 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和老干用车主要用于:

(一) 传送机要文件;

(二)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 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地来常的公务活动;

(四) 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

(五) 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仅限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七) 核定的老干用车用于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第七条 经核定有行政执法车辆的部门,在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建立之前委托部门管理,主要用于一线执法、处理突发事件和工作督查、巡视等公务活动。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仅限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交通(海事)、纪委(监察)、税务、工商等11个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需要,并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保留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由财政部门核定,车辆的配备、更新、处置以及管理体制按照《常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常办发〔2012〕4号)执行。车辆配备、更新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第十条 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限于第二章明确的使用规则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取消通勤用车,已享受了交通补贴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区域内乘坐公务用车上下班。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单位车辆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办公区域,公务出行必须实行派车登记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标识。具体喷涂工作及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务出差使用公车或租赁车辆的,严格按财政制定的出差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租赁服务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公务出行需租赁车辆的,由各单位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予以解决。租车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执行,严禁长期固定租用。

第十四条 因公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本单位应急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

(二)上级部门部署的和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专项督查和工作调研;

(三)重要公务接待活动;

(四)单位集体大型公务活动;

(五)大型节会及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车辆租赁费用在市直单位改革后车辆租赁费用的预留部分中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控制,租赁费不能超过年初的预算总额。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任务用车,由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明确租赁费用及保障渠道。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市直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使用规则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健全公务用车监督考核体系,对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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