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局财政(分)局、科技局(产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27日
常德市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常德高新区建设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股权投入、风险补偿、创投引导、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汇总,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绩效管理以及项目后期管理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资金安排、资金下达以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点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科技事业发展资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等组成,根据工作实际和年度重点,切块按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科技重大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常德高新区建设、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创新研发平台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根据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协议,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联合,共同支持我市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公益技术集成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股权投入方式。具体根据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常德高新区建设。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常德高新区建设发展等,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具体根据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科技支撑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五)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参与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通过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产业发展。
(六)创新研发平台与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支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人才引进、培育,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及人才队伍建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方式。
(七)风险补偿。支持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银行、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八)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年度重点,于每年11月前编制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科技、财政部门行文推荐申报。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市辖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能投入科研项目研究;
(二)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科研团队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在线申报资料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由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报单位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提出拟立项项目、支持方式和额度建议,对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批准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科技重大项目,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不需重复申报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由市科技局直接列入年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审核下达。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使用情况;项目终止实施、撤销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九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使用管理。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水、电、气、暖等成本耗费,以及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为20%。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科技项目完成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决算,按时提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审计。项目单位在科技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制定的《常德市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发〔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