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局、工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17日
常德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发挥常德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常发〔2012〕3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资金扶持计划编制,绩效管理,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资金下达以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引导资金扶持范围主要为市本级及市辖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全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等。
第五条引导资金围绕推进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和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
1.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已投产项目。
2.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改造项目。
3.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产品检验检测平台、技术研发支撑平台、项目开发推广平台等。
4.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奖励项目。
5.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等扶持方式。一个年度内,引导资金对同一项目单位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对市本级及市辖区新建已投产且产生税收的项目,视其情况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最高额度为50万元。年度(从缴纳税收起12个月)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的奖补;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的奖补;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的奖补;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40万元的奖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补。
第八条对市本级及市辖区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无偿资助额度按照核定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单个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2%予以确定。单个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国家级园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个可申报2个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每个可申报1个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审核后对每个平台建设项目给予2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对市本级及市辖区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引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户数、产值、税收增长速度等综合考核,居一、二、三名的区县市(含经开区、管理区),给予20、15、10万元的财力奖补,此奖补资金只能用于本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或个人奖励。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十二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1.市本级项目由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2.市辖区项目由区工信局(产业发展局、工业发展局)、区财政局推荐初审盖章后,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项目涉及跨年度的在下一个年度申报。
第十三条引导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2.引导资金申请报告。
3.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4.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5.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
6.获奖证书、资质认证等相关资料。
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通知及时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与确定:
1.市经信委汇总申报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支持方式及额度建议。
3.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引导资金拟扶持项目按要求、按程序在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引导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引导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无偿资助和奖励资金,均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引导资金后,按照下达的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组织验收。自引导资金下达之日起两年时间内,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凡有引导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新的引导资金项目。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在相关变更发生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引导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引导资金申报、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其今后申报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1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