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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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鼎城区财政局、工信局,常德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工发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管理局财政(分)局、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常德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中小微工业企业解决银行续贷资金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由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为主导设立,为我市市本级及市辖区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在办理银行续贷业务时,因发生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所称承贷银行,是指在常德市区内有固定经营网点(不含在常德市区内有信贷业务的异地金融机构),对申请过桥资金企业出具续贷意向函,列入过桥资金合作银行目录的银行。

  第三条 为加强过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成立“常德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过桥资金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常德银监分局、市工业投公司为成员单位。过桥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审会。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投公司,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投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联审会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承贷银行、市工业投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对市工业投公司初审通过的过桥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市经信委负责协调过桥资金运作过程中相关事宜,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推荐有过桥资金需求的企业,参与联审;市财政局负责过桥资金中财政安排资金的筹集,参与联审,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及过桥资金运作监管;承贷银行负责确定申请过桥资金企业续贷意向,参与联审;市工业投公司负责受理过桥资金企业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初审意见,提交联审会审查,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收回过桥资金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期限、额度及费率

  第六条 过桥资金首期规模3亿元,其中:市财政筹集1亿元,市工业投公司自筹1亿元,向投融资平台借款1亿元。

  第七条 过桥资金使用期限控制在2个月以内。企业在未还清上次过桥资金借款前,不得申请新的过桥资金借款。

  第八条 过桥资金单笔最高限额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

  第九条 过桥资金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不足15天按15天计算。资金使用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倍执行,在授信评级工作完成后,对不同等级客户逐步实行差别化利率。逾期未归还的借款额,按0.5‰/天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申请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请过桥资金对象为市本级及市辖区中小微工业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本级及市辖区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在金融机构有流动资金贷款,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承贷银行已提供续贷意向函(含授信审批单及续贷审批单等)。

  3.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

  4.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5.借款企业符合授信管理相关规定的最低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过桥资金借款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件复印件、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等;

  3.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借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申请过桥资金借款的决议;

  4.企业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实际控制人)近期银行征信报告;

  6.借款企业担保资产、担保企业担保函;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经营者的个人无限责任担保函;承贷银行、借款企业、市工业投公司就过桥资金已担保资产签订的三方协议等;

  7.承贷银行续贷意向函(含授信额度审批单及续贷审批单等),应保证过桥资金归还企业在该行贷款后,同意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借款企业主动要求承贷银行降低贷款额度的,承贷银行可按借款企业实际需求额放款;

  8.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和最近连续2个月会计报表。

第四章 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及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30日内,由借款企业向市工业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市工业投公司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企业和承贷银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授信额度、企业贷款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市工业投公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过桥资金项目定期提交联审会进行评审,决定借款金额、时限等并签署评审意见,联审会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根据联审会评审意见,过桥资金实行分级审批:借款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工业投公司审批发放;借款501万—1000万元(不含)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借款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副市长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工业投公司与借款企业、担保企业(关联企业)签订过桥资金借款担保协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办理过桥资金业务时,企业需在承贷银行开设企业过桥资金账户,该账户由市工业投公司、承贷银行、企业三方共同监管,并签署监管协议。手续齐备后,市工业投公司向该账户汇入过桥资金,并通知承贷银行及时与企业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九条承贷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立即发放续贷资金至企业过桥资金账户,并于当日告知市工业投公司和续贷企业,企业于续贷资金到位当日将过桥资金借款足额归还市工业投公司。

  第二十条 企业按借款合同及时向市工业投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过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由市工业投公司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流动资金或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 建立过桥资金风险补偿机制,过桥资金使用费收入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按10%计提过桥资金风险准备金,其余部分补充过桥资金。

  市工业投公司从市城区投融资平台的借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过桥资金借款出现以下预警情形之一的:

  1.逾期借款率达到过桥资金借款总额10%的;

  2.呆账坏账率达到过桥资金借款总额5%的。

  暂停发放新的过桥资金借款,通过依法清收逾期借款,待呆账坏账率降低至警戒线以下时,经过桥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发放过桥资金新的借款。

  第二十四条 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借款的企业,列入企业征信记录,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过桥资金的资格,借款催收无效后,采取行政、法律手段清收。

  第二十五条 联审会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过桥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承贷银行提供虚假续贷意向函或出具续贷意向函后,未兑现续贷意向,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市政府办(市金融办)予以通报,扣减该行政府年度考核奖励资金。过桥资金联审会有权从承贷银行目录中剔除该承贷银行。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投公司每季度向过桥资金领导小组报告过桥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支节余等情况。市财政局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不能按期偿还的过桥资金,由市工业投公司采取措施予以追偿。过桥资金运营业绩纳入对市工业投公司年度考核,与薪酬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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