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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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名城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文资〔2015〕5号)、《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常发〔2012〕4号)、《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等相关文化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在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引导资金。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文化名城一体化发展规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管理项目储备库,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会同市委宣传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引导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综合考察、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支持方向

第六条 引导资金要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注重效益、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科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支持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支持促进文化融合、本土文化“走出去”和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培育的项目,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发展及其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优先鼓励推进文化体制改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艺术创作、文化研究、文化设施建设及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等提升文化服务供给水平的项目。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重点支持市本级和市城区项目,对能体现常德地域文化特色的非城区项目根据需要予以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原则上按以下结构比例安排:

1.市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应达到年度总额的60%以上(含60%)。

2.市直辖区项目资金安排应达到总额的15%以上(含15%);

3.省直管县的项目资金安排不超过总额的15%;

4.重点支持的项目(额度50万元以上)资金要达到总额的50%以上。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引导资金除市本级项目外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原则上同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

第十条 支持标准。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外,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按逐级申报、审核入库、综合考察、共同研究等环节确定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市文化发展项目库,对项目实施常态化、动态化管理;每年7月底前,按支持原则和方向明确具体的项目入库条件,发布次年项目申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项目储备库。对库内当年已获得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并备案;对库内当年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按“属地管理、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各区县(市)及管理区辖区内的项目,由当地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市直相关单位的项目直接上报。所有项目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汇总受理,并商市财政局进行复核,择优选取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入库项目是市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和向上申请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各归口上报单位要强化“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的意识,做好项目审核筛选工作。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预留年度总额的10%资金,用于解决预算编制中不可预见的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联合评审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审核,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方案,报推进小组审定。对经审定拟支持的项目在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按照推进小组批准确定的项目,结合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分类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八条 对建设类项目经现场验收后,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奖补类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存在结余结转情况的,严格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开展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收回引导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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