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常德旅游客源市场,提高旅游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常德观光旅游、休闲度假,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招徕游客来常德旅游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市域内各旅游景区(点)(以下简称景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旅游相关企业(以下简称旅游企业),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团队游客,即单团人数在10人以上的,散客不列作计算对象。
第四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五条 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并按年度一次性兑奖。
第六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由市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旅游人数奖。
1.游览景区。组织游客来常德,全年累计地接量达到一定规模、每游览1个景区(附件1),分别按下列标准奖励旅行社:
全年累计地接量 | 奖励标准 | 备 注 |
1000―3000人次 | 3元∕人次 | |
3001―5000人次 | 4元∕人次 | |
5001人次以上 | 5元∕人次 | 10000人次以上的另奖励2万元 |
2.且游且住。组织游客来常德,游览1个以上景区且在常德市内住宿1晚以上(附件2),全年累计地接量1000人以上的,按每人次6元标准奖励旅行社。
第八条 旅游专列奖。
从市外组织旅游专列来常德,游览1个以上景区,每趟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0.5万元;每趟5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旅游大巴车队奖。
从市外组织旅游大巴车队来常德,游览1个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每趟3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奖励1万元;每趟500人以上的,奖励2万元。
第十条 旅游包机奖。
从市外组织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在常德桃花源机场起降,游览1个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人数60人以上的,每起降1次奖励1万元。同一旅行社在同一省份组织多趟旅游包机的,从第2趟起另行奖励0.3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自驾车队奖。
从市外组织自驾车队来常德,自驾车30辆以上、人数9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景区且住宿1晚以上的,每个车队奖励0.8万元。
第十二条 会议会展奖。
引进市外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游览1个以上景区且住宿2晚以上、常德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任何费用、市外参会参展人数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奖励0.5万元;人数2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
旅游专列、旅游大巴车队、旅游包机、旅游自驾车队、会议会展奖励可与旅游人数奖重复计奖;会议会展奖励不能与旅游专列、旅游大巴车队、旅游包机、旅游自驾车队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 旅游节庆活动奖。
承办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旅游节庆促销活动,或经市旅游局批准后自行在市外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按自行承担费用额的20%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旅游宣传补贴奖。
自行组织或委托旅行批发商、代理商在市外发布旅游目的地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或在市内发布乡村旅游(附件3)广告,并向市旅游局报送宣传方案和经费概算的,按最高不超过广告宣传费实际支出的4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旅游产品创新奖。
创新开发的旅游新产品经市旅游局评审认定,且当年形成一定规模的客源市场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每年奖励名额不超过3个。
第十六条 旅游商品促销奖。
获得“常德市推荐旅游商品”的生产企业(附件4),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常德市旅游商品展销平台销售“常德市推荐旅游商品”年销售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旅游排名奖。
1.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量10000人以上,地接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
2.常德市城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饭店全年接待游客3000人以上且在同类饭店中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且在同类饭店中排名第一、二、三名,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八条 旅游促销奖励年度为当年1月至12月。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旅游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九条 旅行社、景区及星级饭店须在每月10日前向市旅游局提交上月“常德市旅游地接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6)或“常德市城区星级饭店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7)或“常德市旅游景区团队月接待明细表”(附件8),作为年度计奖依据,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二十条 旅游专列、旅游大巴车队、旅游包机、旅游自驾车队以及会议会展等活动,须在团队抵达常德前3天内,将详细的接待计划等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旅游局备案,并由市旅游局安排专门质监人员随团监督,数据不准确、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旅游人数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2.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
3.住宿游客入住星级饭店的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
(二)旅游专列、旅游大巴车队、旅游包机、旅游自驾车队以及会议会展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申报表》(附件5);
2.团队旅游合同复印件;
3.湖南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4.游览景区门票发票复印件;
5.住宿游客入住星级饭店的住宿费用发票复印件;
6.旅游专列需补充铁路部门的专列批文和车票复印件;旅游大巴车队需补充组团社与旅游车队签定的租车合同和费用发票复印件;旅游包机需补充组团社与航空部门的包机批复和机票复印件;会议会展需补充会议通知(邀请函)和参会参展人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位、联系电话等);旅游自驾车队需补充组团社与自驾车队签定的自驾游协议和旅游合同。
(三)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宣传补贴、旅游产品创新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旅游节庆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活动方案、通知、领导批示、新闻通稿及图片、影像资料、签到册、政府采购合同等)和活动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2.旅游广告宣传资料及费用发票复印件;
3.旅游产品创新奖必须由申报单位在年初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旅游局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审核确认后组织专家评审。
(四)旅游商品促销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常德市推荐旅游商品”的生产企业与旅游商品展销平台签定的委托销售协议;
2.生产企业和展销平台提供的“常德市推荐旅游商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原件)及年度财务报表。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审核、审批。
1.市旅游局负责各类旅游促销奖励申报资料的受理、汇总和初步审核,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市旅游局报送的旅游促销奖励资料进行复审,拟定奖励资金兑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与市旅游局联合行文下达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奖励对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旅游促销奖励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旅游促销奖励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由市旅游局收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促销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两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1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件以上的旅行社,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景区、星级饭店、乡村旅游点的名单由市旅游局负责调整和增补,不定期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旅游促销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