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概念和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并提供该黄标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已拆解报废处理,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和无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是此次“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补贴资金,审核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将省、市两级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区县市财政,对各区县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综合协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负责定期汇总并核实提前淘汰“黄标车”数量及补贴资金总额;督促指导各区环保部门对“黄标车”的鉴定审核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回收;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标车的回收;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地点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市公安交警大队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相关业务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县级补贴资金,审核车辆补助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
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辖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工作,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并将每季度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
各区县市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注销登记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各区县市财政、商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在辖区内政务中心设立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集中办理 “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
第三章 补贴范围
第八条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申请淘汰的,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办法补贴:
(一)非常德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三)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六)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
第十条 已享受中央财政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不在本方案补贴范围内。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常德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元;
(九)报废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十)报废1.6升(不含)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元。
第五章 补贴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来源为省、县财政安排。县级财政按应淘汰黄标车任务量足额安排“黄标车”提前淘汰配套资金补贴,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实施管理和补贴发放。对市辖武陵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地方配套资金,市财政补助70%;对鼎城区及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地方配套资金,市财政补助30%。
第六章 资金申请、审查及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申请所需资料:
1.常德市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在联合办公窗口领取或者网上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留存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6.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及审查程序:
1.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可向环保部门申请认定该车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需由商务部门签章认可。
2.车主在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到联合办公窗口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资料。
3.联合办公窗口在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4.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法性复审,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5.各区县市环保部门汇总办理材料,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号前将该季度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各区报送的补贴资金汇总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淘汰的黄标车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