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公司:
《常德市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国资委
2014年9月5日
常德市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公司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财政性资金使用与监管,保证国有资金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公司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2.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现代农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总监的管理。
二、任职资格
(一)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思想素质好。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作风严谨,工作勤勉,群众公认度高。
3.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具有较强的财政财务管理业务能力。熟练掌握财会、审计、金融等专业知识。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相关财经、经济、金融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及财会知识,钻研业务,开拓进取精神强。
5.具备从事财政管理、财务会计或审计等一线工作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身体健康。
6.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为称职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近五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近三年内因经济问题或工作原因受到诫勉谈话的。
4.个人所负债务较多超过其偿债能力且到期未偿还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的。
三、职责权利
(一)财务总监作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务工作,履行公司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对财政资金安全、资产出资人和公司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为:
1.负责公司财务收支的审核、审签。
2.负责参与拟定、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成本费用、筹资融资、偿还债务、对外投资、风险管控、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等。
3.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4.对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进行审查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评价和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业绩。
6.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
7.协调公司与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
8.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公司资金收支与使用、项目投资、监督管理等情况,公司发生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
9.加强政府性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时通过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10.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财务总监应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对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职责,造成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2.未履行对公司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对公司或有关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挪用政府性资金的行为未予制止或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履行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和监督职责,造成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4.未严格把关导致公司负责建设的政府性项目支出超财政评审结算造价的。
5.未有效履行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人员监管职责,导致出现违法违纪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财务总监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提出财务管理、资金运作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表决和决策。
2.公司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格、有效,确保财务总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
4.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委派权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财务总监有建议权。
四、任免交流
1.财务总监任用,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
2.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3.财务总监任职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超过两届。财务总监在同一公司任职超过两届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建议公司董事会予以免职。
4.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实行财务总监交流任职。
5.公司调整财务总监工作岗位,须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同意。
五、考核管理
1.财务总监的考核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负责。
2.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汇报公司经营情况、项目投资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内部财务管理情况等,每年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进行工作述职述廉。
3.市财政局每季度召开一次财务总监例会,了解掌握其履职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4.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每年对财务总监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其任职、奖惩和薪酬提供依据。
六、纪律要求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廉政准则》及省市相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安排、授意、暗示为其亲朋好友介绍与所在公司业务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
七、责任承担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会同市国资委同意后,建议公司董事会予以免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违纪违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3.所签署的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或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严重失责,存在严重瑕疵或重大遗漏的。
4.对参与决策的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未尽职尽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5.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6.工作严重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7.与派驻所属企业串通,故意上报虚假财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