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