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发〔2013〕11号
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奖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2013年8月5日
常德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常德市财政局公开选定、按核定的工作范围代理常德市市本级集中采购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奖惩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入围奖励三类。
第六条 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惩处分为公开警示、黄牌警示及红牌警示三类。处以公开警示的,暂停二个月参与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处以黄牌警示的,暂停半年参与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处以红牌警示的,取消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选定。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市采购办每年对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得分排前三名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对连续两年受到通报表彰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给予直接入围下一轮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奖励。
第三章 惩 处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公开警示,暂停二个月参与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
(一)采购公告发布方面:
1.公告时间少于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规定时间的;
2.公告要素缺失,不符合《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规定的;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涉及政策功能的项目,未在公告中予以注明的。
(二)采购文件制作方面:
1.出现倾向性或个性化指标等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条款的;
2.采购文件存在缺陷或错误,引起质疑和举报的;
3.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4.采购文件签章不完整的;
5.交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三)采购会议现场方面:
1.未配备3名持有湖南省政府采购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的;
2.未统一着装,未佩带市采购办统一制作上岗证的;
3.未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会议流程的;
4.采购会议节奏和进度控制不到位,导致现场混乱的;
5.采购会议前期准备不充分、出现重大失误、影响采购会议的。
(四)报送备案资料方面:
1.采购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未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报告等政府采购档案报市采购办备案的;
2.未协助采购人按规定时间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的;
3.未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复核工作,导致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签订合同,未将未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报市采购办的;
5.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市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因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未报市采购办备案的。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暂停半年参与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采购文件中不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关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的;
(四)在通知评审专家过程中作弊的;
(五)擅自带走评审专家资料的;
(六)开标前透露评审专家信息,与评审专家私下接触的;
(七)接受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文件的;
(八)未执行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导致应回避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
(九)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未将通讯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统一保管的;
(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与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私下接触及交谈,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十一)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发表有明显倾向性意见,未能有效制止的;
(十二)在采购活动现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制止并未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十三)泄露有关评审内容的;
(十四)评审报告无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签字或者签字不完整的;
(十五)评审报告汇总打分错误的;
(十六)未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的。
(十七)质疑处理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八)对待供应商的质疑态度恶劣的;
(十九)供应商投诉成立的;
(二十)采购中标(成交)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二十一)采购质量和服务低劣的。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示,取消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选定。
(一)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二)接受供应商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三)在供应商处报销费用(采购文件发售费用除外)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与采购人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隐藏、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六)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开警示达三次的,给予一次黄牌警示;黄牌警示达两次的,给予红牌警示,并按相应的警示等级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得分最后两名且得分低于90分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末位淘汰,取消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资格,一年内禁止参与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选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