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发〔2013〕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旅游局、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常德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常发〔201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常德旅游业发展而设立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统筹安排、择优扶持、分类管理、滚动使用、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负责确定年度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汇总,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监督和管理项目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除用于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和市重点旅游项目建设补助外,原则上只用于市及辖区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为旅游产业发展促进资金、旅游项目引导及奖励资金、市长预留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旅游产业发展促进资金原则上按年度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55%列入市旅游局部门预算。市旅游局依据下列使用范围拟定细化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使用。
(一)规划策划。用于全市旅游资源调查、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以及市级重点旅游资源和重点旅游项目策划等。
(二)宣传促销。用于国内外媒体广告宣传、网络营销、主题促销活动,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和交易会,制作发行旅游宣传品,以及中外媒体记者采风接待等。
(三)产品开发。用于旅游精品线路的策划、包装及推广,旅游商品设计研发,旅游购物场所管理以及旅游新业态产品开发等。
(四)人才队伍建设。用于开展旅游行业培训、技能竞赛,开展课题调研、旅游专家咨询,推进行业协会发展,以及发放优秀旅游人才奖励、津贴等。
(五)公共服务体系。用于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及维护、旅游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及管理等。
第八条 旅游项目引导及奖励资金原则上按年度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0%确定。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旅游项目引导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点旅游项目。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条件较好且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旅游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旅游项目建设“双十工程”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乡村旅游开发和旅游扶贫项目。对纳入年度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扶贫计划的“农家乐”、“渔家乐”等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重点旅游项目、乡村旅游开发和旅游扶贫项目补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按《中共常德市委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常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按《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旅游促销奖励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09〕2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旅游产业发展目标奖励。对于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考核评定的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先进区县市,按《市本级奖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常办〔2010〕56号)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长预留资金原则上按年度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15%确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直接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意见下达(拨付)资金,并定期向市旅游局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对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及辖区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收回资金;并取消其此后3年的使用资格。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市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