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贵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缔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统称采购人),依照《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国家法律未取消政府采购管理的情况下,地方无权取缔政府采购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是市本级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市政府采购办是市本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监管的部门,不参与和组织任何政府采购活动,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均由采购人依法实施。
今后,我们将加大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并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和引导采购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同时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建设,通过电子卖场、网上商城等电子化交易手段减少中间环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关注财政工作。
常德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3日
发 人:杨天生 签 联 系 人:杨浩清
联系单位:市政府采购办 联系电话:723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