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二)提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十)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宜。
(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全市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
(十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市中级法院部门预算只包括机关本级预算,下设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执行局、审监一庭、审监二庭、立案庭、法警大队、技术室、审管办、监察室、研究室、政治部、办公室、行政科。
三、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年度收支决算情况。本单位年初结转885.86万元,2016年度收入4979.68万元,支出5269.6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43.2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86.3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1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28.04。
(二)收入决算。2016年度收入决算数4979.6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979.68万元。
(三)支出决算。2016年度支出决算数5269.67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269.67万元。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69.6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655.24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943.2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12万元),公用经费2314.4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86.39万元)。
(四)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2016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142.49万元,比上年减少24.36万元,下降15%,变化主要原因是接待餐杜绝浪费,厉行节约。
(五)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决算情况。2016年度机关运行经费4969.67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其中:人员经费1943.24万元,公用经费2314.43万元。
(六)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采购金额424.7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42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