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07 16:52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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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困难职工的还款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常德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常民发〔2015〕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受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且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属低收入家庭或因重大疾病、灾害影响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给予的利息补贴。

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符合《常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常德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第四条 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开支的疾病,且原则上须列入同级政府医保政策确定的重大疾病目录;重大灾害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开支困难的灾害。

第六条 申请贴息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建)住房为借款人家庭住房属唯一普通商品住房(自建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二)家庭无商业性门面、经营入股或购买股本等情况;

(三)家庭成员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

(四)在贴息申请日前,借款人无恶意逾期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五)无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应填报《常德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或《常德市因病(灾)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正常支付能力家庭贴息申请审批表》(以下统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

(二)房屋产权部门提供的借款人房产登记信息证明,以及交警部门提供有无非经营性车辆登记证明;

(三)属因低收入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材料,或填报相应资料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属因重大疾病、灾害申请贷款贴息的,须提供重大疾病、灾害的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提供);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按照申报受理、调查复核、联合审查、社会公示、资金发放等程序办理。

(一)申报受理。每年6月30日前,借款人填报《申请审批表》并持有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会同借款人户口所在社区、工作单位等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受理或退回的答复,并及时将受理情况及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额度不得超过其上年实际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还款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调查复核。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对借款人申报贷款贴息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走访与复核,初步确定贴息名单及金额。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管理部上报的贷款贴息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就贷款贴息情况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联合审查。每年7月31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复核的贴息名单及金额进行联合审查,确定正式贴息名单及金额。

(四)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将联合审查通过的贴息名单及金额,在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窗口、借款人户口所在社区、借款人工作单位、贴息房屋所在地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最终贴息名单及金额。

(五)资金发放。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贴息资金于10个工作日内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款账户内。

第九条  贴息额度根据借款人上年实际偿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度进行确定,且每人每年贴息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批一次,但借款人申请贷款贴息次数(按四舍五入取整,下同)一般不得超过其贷款年限的30%。情况极其特殊、家庭极其困难的,可适当增加贴息申报次数,但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贷款年限的50%。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年度编制支出计划,纳入部门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每年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资金额度,应控制在上年度实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1%以内,当年贴息情况应送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住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并追缴贴息资金,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并在借款人户口所在社区、工作单位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贷款贴息受理人协助、默许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缴贴息资金。借款人或贷款贴息受理人涉及违纪的,依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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