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 中共常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常德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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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委宣传部,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宣传法务中心,常德高新区财政局、办公室,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宣传统战部,西湖管理区财政局、组宣部,西洞庭管理区财政局、组宣部,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财政分局、宣教局:

现将《常德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中共常德市委宣传部

2023年7月4日


常德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常德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常德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文化发展及相关文化建设的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制定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管理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管理,会同市委宣传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支持方向

 

 第五条 要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安排使用引导资金。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项目。重点支持市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应达到80%以上(含80%)。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和重大文旅融合项目。鼓励推进文化体制改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艺精品创作与传播等提升文化服务供给水平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原则上同年度内对一个项目只安排一次。

第八条 支持标准。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建设项目外,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的年度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九条 按逐级申报、审核入库、综合考察、联合评审等环节确定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建立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储备库,对项目实施常态化、动态化管理。每年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时间适时发布次年项目申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项目储备库。对库内当年已获得补助的项目及时予以注销并备案;对库内当年未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全面复核,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按“逐级推荐、归口申报”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各县市区及管理区辖区内的项目,由当地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申报;市直相关单位的项目归口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及管理区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对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市直单位项目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汇总受理,并商市财政局结合部门预算、政府项目投资计划等进行复核,择优选取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是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扶持和向上申请专项资金的备选项目。各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强化“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的意识,做好项目的筛选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预留年度总额20%的资金,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应急事项支出。

第十四条 建立联合评审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入库项目审核,共同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由市委宣传部对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分类确定资金拨付方式,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对建设类项目经现场验收后,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奖补类项目,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存在结余结转情况的,严格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收回引导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限三年。

 

 

常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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