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新兴领域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非公有制企业综合党委、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常德市新兴领域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中共常德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常德市新兴领域党建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规范新兴领域党建专项经费管理,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办发〔2018〕5号)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新兴领域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党建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新兴领域组织党建专项经费按照“财政补助、服务基层、规范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支持党组织新建启动,新建或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推进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
(二)发放党员活动经费、党组织书记或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
(三)对部分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效性的党建工作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四)市级领导交办或经市委两新工委全会研究,其他有关新兴领域党建工作的必要支出。
第五条 党建专项经费分配标准。
(一)党组织新建启动经费。主要包括:新建新兴领域党组织党员活动阵地建设费、资料费、打印费等。
每新建1个新兴领域党组织按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党员暂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功能型或临时性党支部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一个新兴领域组织原则上补助一个党组织,内设党组织不予补助。依托机关事业单位成立并与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同步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功能型或临时性党支部不享受此项政策。
(二)党员活动经费。主要包括:新兴领域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的租车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按每名党员(组织关系在新兴领域党组织)每年200元的标准给予党组织党员活动经费补助;对党员暂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功能型或临时性党支部,按每名党员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活动经费补助。但一个党支部的党员活动经费最高补助1000元;一个新兴领域组织成立有多个党支部的,其党员活动经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依托机关事业单位成立并与机关事业单位党支部同步开展党组织活动的功能型或临时性党支部不享受此项政策。未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的,不享受此项政策。
(三)工作津贴。主要包括:新兴领域党组织书记工作津贴、专职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每个新兴领域党组织补助1人,有内设党组织的,按每50名党员最多补助1人的标准核定补助人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不得兼职取酬。
根据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对管理的新兴领域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考核评价结果,对评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分别按每月300元、200元、100元发放工作津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对功能型或临时性党支部书记,分别按每人每月100元、80元、50元发放工作津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发放。“优秀”档次的比例原则控制在20%以内,市直综合(行业)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为“好”等次的,该市直综合(行业)党委相应的“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至30%以内。
(四)对党建工作扎实、活动开展经常、党建成效明显,在中央、省、市调研督导中得到充分肯定的新兴领域组织党组织,每个给予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工作活动资金扶持。对部分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实效性的新兴领域组织党建工作项目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资金补助。对党建工作推进有力、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新兴领域组织党建工作示范点,每个示范点一次性给予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资金扶持。每年补助的项目和示范点不超过3个。
(五)对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三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建启动经费和党员活动经费,根据其实际工作成效,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
(六)其他经费。包括除上述五项经费外,符合新兴领域组织党建专项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各项经费,按程序实报实销。
第三章 申报、审批、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 党建专项经费申报。每年10月前,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向市委两新工委上报当年党建专项经费年度预算计划及相关佐证,市委两新工委提出新兴领域组织党建专项经费资金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每年第一季度,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和“三区”根据本资金管理办法,将上年度党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用款申请,报市委两新工委审核。
第七条 党建专项经费的审批。市委两新工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直综合(行业)党委提交的资金申请,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党建专项经费的拨付。“三区”的党建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常德经开区非公有制企业综合党委、柳叶湖管委会组织人事局和武陵区委两新工委。市直新兴领域党建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后,由综合(行业)党委支付市本级各新兴领域组织。
第九条 市本级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
(一)党组织新建启动经费。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对新兴领域党组织成立及党建活动阵地建设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委两新工委核查同意后支付。
(二)党员活动经费。市本级新兴领域党组织按照向市直综合(行业)党委提交的党组织活动方案,活动图片资料、经党组织书记签批的活动经费开支明细及依据,向市直综合(行业)党委提出经费补助申请后支付。
(三)工作津贴。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对新兴领域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后,按相关标准发放工作津贴,由新兴领域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党务工作者本人领取。
(四)其它经费。由市委两新工委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应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检查督促所主管新兴领域党组织按规定用好党建工作经费。每年第一季度前须向市委两新工委报告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本门党组(党委)汇报,并向各新兴领域党组织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新兴领域党组织应将党建专项经费真正用于党建工作。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到旅行社等其他单位。将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应向本组织党员群众通报,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委两新工委、市财政局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党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对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除收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外,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直综合(行业)党委应积极安排新兴领域党建专项经费,与市财政补助经费同步到位。新兴领域党组织自身应安排建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两新工委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办发〔2018〕41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