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函〔2025〕15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对以市财政局名义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废止《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21〕2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重新公布《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通知》(常财发〔2020〕3号)等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常财办发〔2020〕48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对规范性文件《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20〕2号)予以修改(见附件4)。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规定的有效期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原有的文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常德市财政局于2025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常德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 |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登记号 | |
1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退役军人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1〕2号 | 2021-08-27 | CDCR-2021-09002 | |
2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常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2〕3号 | 2022-07-21 | CDCR-2022-09003 | |
附件2 | |||||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登记号 | |
1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德监管分局关于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通知 | 常财发〔2020〕3号 | 2020-08-03 | CDCR-2020-09003 | |
附件3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登记号 |
1 |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优化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 常财办发〔2020〕48号 | 2020-12-22 | CDCR-2020-09006 |
2 |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常财通告〔2021〕1号 | 2021-09-28 | CDCR-2021-09003 |
3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本级养老服务业扶持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1〕 4号 | 2021-10-21 | CDCR-2021-09004 |
4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乡村振兴局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1〕 3号 | 2021-10-18 | CDCR-2021-09005 |
5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2〕 2号 | 2022-07-19 | CDCR-2022-09002 |
6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明确市江北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常财发〔2022〕 5号 | 2022-10-08 | CDCR-2022-09004 |
7 | 常德市财政局 中共常德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常德市文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3〕 1号 | 2023-07-03 | CDCR-2023-09003 |
8 |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常财发〔2023〕 2号 | 2023-08-30 | CDCR-2023-09004 |
9 |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切块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3〕 3号 | 2023-11-29 | CDCR-2023-09005 |
10 | 常德市江北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契税补贴和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 常财通告〔2024〕1号 | 2024-10-31 | CDCR-2024-09001 |
11 |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2025-202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常财发〔2024〕 3号 | 2024-12-17 | CDCR-2024-09002 |
12 | 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财发〔2025〕 2号 | 2025-7-22 | CDCR-2025-09001 |
附件4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对《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发〔2020〕2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章第六条第三款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修改为“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权限及时批复申报单位或向市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相关资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并充分利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将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修改为“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
将第三章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处置交易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修改为“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处置交易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
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三)项中“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第三章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修改为“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范围内,......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将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审核、审批。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对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修改为“审核、审批。业务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对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批复。”
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