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保障标准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武陵区、鼎城区(含贺家山原种场)、常德市经济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以下简称市辖区)的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455-500元/月统一提高到500元/月,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91元提高到296元。
2.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市辖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35-255元/月统一提高到290元/月,月人均补助水平由132元提高到143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 基本生活标准。市辖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4600元/年,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800元/年。
2. 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其他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可参考市辖区标准),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得低于255元/月。
来源:社保科
审核: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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