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应兼顾央地积极性
据媒体报道,与预算改革、税制改革同属于财税改革三大重点任务之一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改革正在推进。目前,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正在征求意见。根据过渡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收入或由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
增值税如何分成,只是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关系的一个方面。只是因为增值税在整个税收结构中的比重很大,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比重更大,涉及的利益也更多。因此,如何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配比例,对双方利益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事实也是如此,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31109亿元,营业税收入为19313亿元,两大税种收入合计为50422亿元。如此规模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稍稍变动,就会对相关利益方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地方,在财力原本就已经比较紧张、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分成比例就成为地方最为关心的问题。
众所周知,目前的财税分配体制,还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确定的。期间虽然也进行过一些调整,但从总体上讲,没有对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调整与优化。特别是财权与事权的界定、财权与事权的协调,已经出现了一些矛盾。地方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问题,也被认为是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事权关系方面没理顺,地方承担的事权过多、财权过少的结果。
加快财政体制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已经十分迫切。它不仅关系到财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更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关系到如何更好地发挥两个积极性,关系到地方执政行为的规范。
此次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是税制改革和税收秩序规范的需要,也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需要。上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最大的贡献在于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问题在于没有形成财权与事权关系的灵活调整机制。因此,新一轮财税改革无疑要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
那么,是营改增后增值税到底应当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成?笔者认为,真正的划分比例,必须与整个财税体制改革同步,按照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再来确定双方的财权,也只有这样,财权划分才能相对科学、合理。
这也意味着,此次的增值税分配方案,只能是过渡方案,是在财税体制改革尚没有全面启动情况下的临时过渡。一旦财税改革全面启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体制也同步改革,那么,事权划分工作也要迅速启动。只有把事权划清楚了,事权的划分原则定下来了,事权发生变动以后财权如何调整等的原则也确定了,具体的税收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享,哪些税收归地方,哪些税收归中央,哪些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的比例如何,才能有一个比较科学的分成办法和标准。
从总体上讲,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必须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双方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承担好自己的责任,有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各自的利益需要,侵犯对方的利益,尤其不能损害企业和居民的利益,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和要求。(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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