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财税政策支持降杠杆和债转股
中国财经报讯 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的一个重要文件,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在当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支持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支持债转股,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三方面相应的财税配套政策。
一是明确了降杠杆、债转股所涉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配套政策。现行不良资产处置政策允许债权银行打包转让不良债权,新的政策进一步允许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单笔债权,提高债权转让的便捷度,促进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与此同时,要注意防范和隔离风险,防止非金融企业的风险向金融企业转移,强调债权转让必须坚持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强调要注意防范不良资产转让中的定价风险,要求债权转让要通过评估或者估价的程序进行公允定价,科学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
二是研究出台了比较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降杠杆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比如在企业重组方面,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的税收方面都有相应的减免优惠。另外,在企业的破产注销方面,现在明确企业破产所涉及到清算的费用,还有企业职工工资等等,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对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证券化所涉及到的有关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对银行呆账,明确只要是符合“真实损失”原则的呆账,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进行扣除。
三是深入推进收费和基金的管理改革。具体来说,在收费方面明确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收费,进一步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对相关的基金进行了清理规范,有的基金直接停征,如价格调节基金;有的基金扩大了减免的范围,如地方教育附加等;还有一些基金把征收率降下来,如育林基金,把征收率降低为零,不直接取消的原因是这些基金有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没有权力直接取消基金,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降低为零,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对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及全国政府性基金进行公示,而且是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公布辖区内的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为了防止乱收费反弹,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专项检查,使现在普遍性减费政策真正能够落地。
戴柏华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密切跟踪、关注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表示,这次债转股与上世纪90年代末那次债转股有许多方面的不同,主要可以归纳两个方面:一是方式不同。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也就是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的,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二是环境不同。这次债转股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与上一次债转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更加完备,而且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包括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也更加健全,特别是资本市场也更加趋于成熟。
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连维良表示,文件具体明确了“三个鼓励”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同时,文件强调了“四个禁止”类企业禁止债转股,即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如何避免债转股成为“免费午餐”?连维良表示,这在制度设计时有充分考虑,简单说,就是“三个不”和“三个强化”。“不兜底”,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自享,如果形成损失,该谁负责谁负责,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不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不强制银行,不强制实施机构,不强制某一个特定的债权必须实施债转股,具体是不是要债转股,就是要市场主体自己说了算,特别是要经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免责”,在整个债转股过程中,要贯彻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的原则。就是说,如果债转股过程中,确认有资产损失,这个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三个强化”就是强化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强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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