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
常财发[2008]9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转让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车辆转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转让原则
经市财政局批准待转让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待转让车辆”),应当统一交到常德市财政局进行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转让。
二、转让流程
(一)车辆移交
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应填写《车辆移交单》,将待转让车辆停放在市财政局指定地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票据和物品,以及能充分说明待转让车辆存在的瑕疵。市财政局与待转让车辆原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认真核对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
(二)价格评估
对待转让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由市财政局确定。评估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的委托,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即时对每批次待转让车辆进行评估。
(三)转让拍卖
车辆的转让拍卖委托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具体负责。拍卖方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完成当次车辆转让拍卖工作。
车辆拍卖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2天。由拍卖公司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竞价。
(四)车辆过户
买受人付清成交价款后,凭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买受人应在交清拍卖成交价款的当天到指定地点提取车辆,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车辆停放费、维护费等费用。
三、转让费用
车辆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车辆停放费、维护费、交易费等费用按照委托拍卖协议的规定由拍卖公司先行垫付,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扣除。
拍卖公司应当在待转让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车辆处置款汇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资产处置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本规定擅自处置公务用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拍卖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处置款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违规操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公务用车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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