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临时机构 大型活动(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常财发〔2009〕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国有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损失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直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筹备机构),是指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
第四条所称牵头单位,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指派,具有负责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的管理、活动的组织、人员的调配等职能的单位。
第五条 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第六条 所称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购建、政府无偿调拨、单位或个人捐赠,由临时机构、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负责使用和管理,单件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件价值虽未达到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
第七条 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所使用的资产所有权在政府,管理权属在财政。所需资金需经市财政预算审核,固定资产实行配给借用制,即由市财政局根据清单和配备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采购,再借给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使用。
第八条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需要添置的固定资产,由牵头单位或临时机构提出申请,列出配置清单,并附市委或市政府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复印件。能够调剂使用的,先由牵头单位和市财政局尽量调剂使用;无法调剂到位确需购置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清单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再由牵头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借用手续。
第九条 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应对其借用的固定资产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实物台帐,并于每年年底进行资产盘点,做到账实相符。临时机构借用属于固定资产类的办公用品,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使用后如数归还。
第十条 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因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撤销时,各牵头单位应责成专人负责,回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各种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入库保存。待全部账目(包括经费、固定资产)审计结束后,时间在6个月内结束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资金上交国库,将固定资产移交到市财政局实物库,建立台账。无法收回的物资,需办理调拨手续予以注销,在规定时间内不移交财政的,由市财政局等额扣减牵头单位预算拨款。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指导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对回收的能够继续使用的临时机构固定资产,由财政部门建立实物台帐。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拍卖或报废,所得收入全额上交国库。
第十三条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处置、挪用、私分、调换各种国有资产。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工程)筹备(组织)机构国有资产损毁或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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