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
中国财经报讯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
这标志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的局面正式终结。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与其他职工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同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并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决定》要求,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决定》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出规定: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此外,《决定》还提出,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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