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常德市七七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人代表:于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2016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安排,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不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经查,2015年度常德市城管局将公共自行车租赁资金全额拨付给你公司运营,但你公司没有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没有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除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表外,不能提供其他使用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之规定。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公共自行车租赁专项资金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对你公司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和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押金和赔偿金收支未进行会计核算
据统计,截至2016年4月底,你公司自行车租赁办卡市民人数稳定,并收取了大量押金,但公司未对押金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对运营中收取的自行车损坏赔偿费也没有进行会计核算,不能提供具体的金额。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之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对押金和赔偿金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押金和赔偿金的相关台账。并要求你单位对自行车租赁押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将收取的押金以及后续收取的押金纳入财政专户,由市城管局对资金实行直接监管,市财政和该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督促你单位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如果你单位不能整改到位,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止对你单位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以上收缴罚款1万元(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市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从财政拨款中扣回所有款项。
联系单位:常德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联系电话:0736-7222143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北正街89号
常德市财政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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