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常财办发〔2026〕14号
为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依法享受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湘财税〔202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主体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实行属地管理,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且符合财税〔2018〕13 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要求(附件1)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可向市本级财税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受理时间
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每年分两个批次进行集中受理。第一批集中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1日,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为11月1日至30日。当年12月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可于次年3月1日至31日报送本通知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自设立或登记年度起的免税资格。
四、办理流程
市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理流程如下:
(一)材料提交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申请资料清单(附件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登录“湖南政务服务网”或“湘易办”搜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进入相应模块,按照指引上传PDF格式电子材料;也可以准备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向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
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与申请单位及时沟通情况,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后,经市财政局初审符合条件的交由市税务局进行复审,并就有关情况征求市民政局意见,最后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复审结果进行联合确认。财税部门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公示公告
财税部门共同审核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核名单分别在各自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核实处理,无异议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各自官方网站发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确认名单公告。
五、资格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当年起算,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日常监管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定期抽取部分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开展复核。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进行资料留存备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财税〔2018〕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免税资格。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县市区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可参考省、市级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对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本通告自2026年4月起执行。
常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 常德市民政局
202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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