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再次提标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方面,实现城乡一体的地区,城市低保标准维持625元/月不变,其他区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560元/月提高到570元/月。区县市月人均救助水平已达到或超过391元的,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不少于2元;未达到391元的,提高到不低于391元。农村低保方面,实现城乡一体的地区,农村低保标准维持625元/月不变,其他区县市农村低保标准由39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区县市人均补助水平已达到或超过246元的,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不少于2元;未达到246元的,提高到不低于246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由8760元/年提高到8892元/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由6000元/年提高到6240元/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仍按全护理6000元/年、半护理3000元/年执行。
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统一由70元/月提高到75元/月。
来源:社保科
审核: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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