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调整
为落实国务院相关精神,根据当前经济形势,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根据文件规定,共取消、停征和整合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从今年2月1日起执行。其中涉及我市市本级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共有4项,其调整情况为: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停止通过社会征收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通知明确,相关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停征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来源:综合科
审核:李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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