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有新变化
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我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将有以下新变化。
一是资格许可改为后置审批。申请材料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变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先办理营业执照,再办代理记账资格许可证,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由过去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
二是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审核要求中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
三是简化新设分支机构审批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市本级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再另外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是建立信用约束机制。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新变化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手续,优化了审批流程,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将进一步激发我市会计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来源:行政许可办
审核:李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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