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原国企置换身份人员中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有变化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市本级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有了新变化。 变化主要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人员(以下简称“非4555”人员)的补贴有了限定。
新的补贴办法规定,“非4555”人员,享受财政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原已经享受补贴达到或超过3年的,不再继续享受补贴;原未享受或实际享受补贴不足3年且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可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补贴满3年止。“4555”人员,如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可从当年起享受补贴至退休。
新的社保补贴标准与原补贴标准保持一致,即“4555”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纳12%;“非4555”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补贴缴费基数的5%,个人缴纳15%。
新的补贴政策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个人按标准先行缴纳,财政将补贴部分按程序及时给予返还结算。
来源:社保科
审核: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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