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增加 60 天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31号),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明确从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第五次修正 ) 》新增加的 60 天产假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即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 158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 15 天。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来源:社保科
审核:陈成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