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新:规范政府采购 助推PPP项目落地
湖南作为全国首批PPP模式试点省份之一,全省共申报示范项目82个,涉及金额1351亿元,目前正陆续进入社会资本的遴选和采购环节。实践中,我们发现各地对PPP项目是否应该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如何既规范又高效地实施采购,还存在一些认识和操作上的误区:要么不知道要政府采购,要么不愿意政府采购,或者不懂得如何规范高效实施采购。这些问题,既影响PPP项目的采购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社会资本的市场培育,还为后续项目执行埋下了法律风险。因此,在采购环节进一步澄清模糊认识,规范实际操作,十分必要。
政府采购是PPP模式中择优选择社会合作资本的有效途径。从国际惯例看,英国、法国、加拿大等PPP模式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合作伙伴:一是通过充分竞争交易规则的设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社会资本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通过政府集中组织,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三是通过制度设计和程序控制,有利于预防腐败。我国自PPP模式试点以来,国务院及财政部明确,PPP项目采购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定程序进行社会资本的遴选和采购。
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能满足PPP项目采购需要。一是政府采购和PPP模式实现了有效对接。国务院明确,对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选择合作伙伴。这包含了PPP模式中政府付费模式和政府补贴模式。对于特许经营权,明确可以采用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二是政府采购方式与PPP项目需要实现了有效对接。2014年,为适应PPP模式,财政部创设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5种方式,完全能够满足不同项目的采购需要。
科学确定采购方式,提高采购实效。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科学选择采购方式,是规范高效实施PPP项目采购的关键。公开招标采购周期较长,仅仅适宜于需求明确、核心边界条件清晰,市场成熟、竞争充分的项目。对于性质十分特殊、完全不具备市场竞争的项目,适宜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技术复杂、性质特殊,需要通过谈判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且要通过价格竞争的项目,适宜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于需求很不明确,技术、服务要求十分复杂,需要供需双方反复谈判、博弈,且对价格因素不敏感,或不需要价格竞争的项目,适宜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灵活度高,采购周期适中,是最适合PPP项目的采购方式,也是英国、德国广泛使用的采购方式。
建立PPP项目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助推项目尽快落地。当前条件下,规范高效实施PPP项目政府采购,必须将法律要求和实践需要有机结合,兼顾依法依规和效率效益,兼顾充分竞争和市场培育,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审批,放宽门槛,优化流程,建立我省PPP项目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助推项目尽快落地生效。
放宽准入门槛。严禁在采购环节搞所有制歧视,对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必须实行“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严禁针对社会资本增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性、限制性条件,要适当放宽准入门槛,扩大社会资本的参与面。
放宽方式审批。对PPP项目不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鼓励使用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由项目实施机构自主选择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门实行一揽子报备,一次性明确。
简化采购流程。有机衔接项目准备和采购环节,并行发布预审公告,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实行更为灵活的专家选择和评审制度,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建立采购标准。针对PPP项目采购的特殊性,制定全省通用的PPP项目采购操作规程;制定PPP项目采购标书、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标准文本;统一规范PPP项目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口径和格式。
强化服务指导。强化指导,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PPP项目的特点和差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优化服务,对重大PPP项目,实行专门化、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项目采购和实施中的困难;将“立说立行”、“马上就办”的要求贯穿于项目采购全过程,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效率。(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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