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迎多项调整
本报讯 财政部、民政部日前印发通知,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指出,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通知明确,财政部、民政部在每年分配资金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及管理改革要求,可对选取的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等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对象数量等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等;为保持对各地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通知规定,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两部门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根据通知,补助资金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和实施期限。(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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