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市本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市直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直单位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直单位是预算绩效监控的实施主体。市直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负责组织部门本级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等。按照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预算绩效监控的监督主体。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市直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指导工作;
(二)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市直单位绩效监控范围涵盖市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市直单位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巡查、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市直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七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九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具体采取市直单位日常监控和市财政局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市财政局对市直单位的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一条 每年开展2次运行监控,市直单位要对截至当年9月30日和12月31日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至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市直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市直单位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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