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资产清查暨产权登记工作简报
本 期 要 目
【工作动态】
●市财政局多措并举推进市直资产清查工作
●统筹安排,全面掌握各区县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度
●汉寿县资产清查工作进展顺利亮点纷呈
【政策解读】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2016 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摘要)
【工作动态】
市财政局多措并举推进市直资产清查工作
根据我市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安排,现我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入自查阶段。纳入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市直单位共有248家,已有国土执法支队等4家单位完成自查工作,提交清查报表。为加快我市资产清查工作步伐,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该项工作。市财政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多措并举加强了对全市各单位的督导。
一、实时跟踪进度。依托便捷的电子通讯设备,我们实时对市直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度进行跟踪了解,并对各单位提出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供服务和解答。两部专线电话平均每天接听二十个以上单位的反馈信息及咨询电话,QQ群更是全天候的接收并解决单位各项问题。动态化跟踪不仅能及时收集资产数据,也提高了资产清查的工作效率。
二、上门督导服务。我们有针对性的对30家资产量大、资产情况复杂的重点单位,进行上门督导服务工作,为单位单独进行专业指导培训,制定出适合该单位的资产清查实施办法。截至本月底我们已为中级法院等十几家单位提供60人次以上的上门服务。
三、狠抓业务培训。对重点系统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及系统开展再培训工作,“手把手、面对面”的指导其资产清查业务。截至5月底为止我们已经基本完成了对教育、卫生等各大系统的再培训工作,培训课时120小时以上,培训100人次以上。受到培训单位的一致好评。
四、做好后勤保障。为7家没有财政专网的的单位开通专网,为12家单位配备了专门用于资产清查的专用电脑,设置了5台专门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的内网电脑,并安排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及系统工程师进行现场指导,解答问题,并对上报数据审核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有序进行。
统筹安排,全面掌握各区县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度
按照常德市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下属14个区县市将在7月31日前完成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经电话反馈信息及下区县市督导掌握的情况来看,截止到5月底,我市下属14个区县市资产清查工作已全部进入自查阶段,个别区县市进入审核阶段。现各区县市资产清查工作完成情况如下图:
汉寿县资产清查工作进展顺利亮点纷呈
汉寿县资产清查工作的完成进快,完成质量较高,从我们督导了解的情况来看,该县通过刻苦摸索、不断创新,将自身特点融入到资产清查工作之中,扎实推进,亮点纷呈。
一、精心准备、行动迅速。省财政厅3月8日资产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后,汉寿县行动迅速,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袁佑清任组长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汉寿县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于3月15日召开了全县清查工作动员培训大会,县长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二、指导耐心、清查细致。自查阶段启动后,县国资中心精心安排清查工作业务指导:一是保证工作电话不断线,耐心解答各单位在自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二是应部分单位要求,对于清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安排专业人员多次上门现场指导;三是主动与教育、公安、卫生、水利、文化等系统对接,对财会负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清查有序、核实严密。一是根据全县208家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核查秩序,下发了核查时间表,国资中心分两个核查组到各位开展核查。二是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国有资产清查审核工作的通知》,由县政府办督办,对因工作不重视、不积极、不配合、不到位而影响整个工作进度的单位,实行全县通报,并纳入政令畅通考核,从严扣分、严肃处理。
四、集中辅导、分批审核。汉寿县有内网的单位只有85家,其余的123家县直各单位必须分批次在县财政局信息中心填报,软件公司工程师集中培训指导,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并由国资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数据,目前审核通过单位约80余家。
【政策解读】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2016 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摘要)
资产核实的主要内容
在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行政事业单位对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并按照资产核实工作部署要求进行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权限对单位申报的资产损溢进行认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损溢认定证据资料清单》(见附件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损溢认定证据材料原则上按证据的效力进行排序,具体如下:
1.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按照规定填写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须由单位负责人与负责财务、审计、业务的单位领导审核签字。格式见附表1。
2.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需要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将相关证据资料整理成册,出具规范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并对鉴证证明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由内部经济鉴证机构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证明》。
3.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指单位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专业鉴定等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所有权及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
(2)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3)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4)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
(8)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9)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4.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申报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其他相关损溢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3)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
(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
(6)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文件规定的,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与纠纷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提出原则处理意见,报经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常德市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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