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
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最终都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来解决。经过12个年头,特别是经过今年全国范围的大检查,政府采购的机制、体制和制度的深层问题和规律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认识,也为我们从根本上改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借着本次论坛的高端平台,我想就政府采购的制度发展谈一些看法。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的制度。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心是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即以招投标等竞争性合同订立方式作为制度建设的重心。但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方面的制度则比较薄弱。已有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制度非常原则,缺乏细致的制度规定。尚没有规定的合同履行事项,就只能适用民事合同的规则。原则性的规定难以适用于具体案件,民事合同规定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特点。目前有许多情况表明,缺乏良好的合同履行制度,业已订立的合同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履行,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政府采购的宗旨和目标。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制度,涉及行政监管机关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和撤销、对合同履行的评估和验收,它们涉及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维护法律尊严等规则的遵守和适用。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法》例外的政府采购制度。军事采购、紧急采购、安全和秘密采购和境外贷款采购,是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4类政府采购,他们需要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规则现在还很不完备。军事采购主要有装备和后勤两个部分,随着近些年来我军多种军事行动任务的引入、军事装备业的体制改革和军民通用品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现在确有制定军事采购法律的需求和条件,仅仅依靠军事法规和行政法规是不够的。2008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国际金融危机等突发事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紧急采购的制度缺失问题。四川汶川地震灾害中对救灾物资采购和部分恢复重建的采购都属于紧急采购,这一突发事件中的采购经验对制定紧急采购规则是有启发意义的。
经济危机期间的政府采购在理论上也属于紧急采购,但是由于经济危机的起始结束时间和延续的期间难以确定,所以它的紧急性质有其特殊性。根据过去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政府采购在克服经济危机中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政府不仅可以增加政府建设投资项目拉动经济需求,而且还可以采取扩大社会福利项目的措施拉动消费。在公共建设项目投资和社会福利消费中,政府采购都是执行预算支出的重要方式。由于这些预算支出发生在比较特殊的经济困难时期,所以需要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政府采购规则,我们在这一方面的制度建设是不够的和需要投入的。
第三,采购体制的改进和发展。采购体制一直是影响整个制度运行的重要环节。就集中采购而言,目前采购体制的特点,是政府监管与采购活动分离、采购人与法定代理人(集中采购机构)分离、采购决策人(专家占采购决策成员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与采购人和代理人的部分分离。这种分离制度带来的后果并不都是积极的,我们需要通过制度完善来克服其消极性。
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体制变化,引起了人们对政府采购体制的新思考。我的建议是,政府采购应当在公共合同框架内确定自己的地位和改进自己的体制,并以此为基础处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公共合同包括了出让(出卖)和买入两个方面。政府利用市场机制管理公共财产不限于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买入,而且还有出让土地、出售国有小企业等售出性交易。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不能将政府采购孤立起来对待,而要注意到政府采购与其他类似制度的相关性,应当在正确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实现政府采购事业的持续发展。如果本着这样的立场,就能够居高面对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体制变化,因为政府采购是公共合同中最完备的制度,有自己的特别优势。
专家在采购决策中的作用也是我们需要重新考虑决策体制设计的问题之一。根据现行法律,专家在政府采购决策中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因为在评标机构、竞争性谈判机构和询价机构中专家都占有2/3的法定多数地位。这就是说,法律把政府采购的多数决策权交给了专家。但是专家的义务主要是中立、诚实和廉洁,承担的责任也主要是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责任,很难让其向国家和纳税人承担政治和行政责任。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确实有不大平衡的一面。政府采购决策并不只是一个专业技术决策,特别是政府采购在越来越多地承担公共政策功能的情况下,因此赋予专家如此大的决策权是不适当的。
建议重新考虑政府采购决策机制。现在对国家依赖不高、制约不大的假设前提是,采购人能够很好地考虑公共需求,有非常好的职业伦理,但是并不是每个采购人的每次采购行为都可以实践以上所述的要求。所以需要对主要依赖专家或绝大部分依赖专家的采购方式重新作出设计,作为储备的措施,对不符合假设条件的应该制定规则,进行必要的制约。
第四,政府采购工作重心的转移。我们现在迫切需要把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心尽快转移到贯彻公共政策上来,把节约资金和防止腐败的功能放在一个与工作重心相适应的位置上。这种工作重心的转移是政府采购体现和执行政府职能的需要。政府采购是实现政府职能的一种形式,而不仅仅是一种商业交易行为,不能只是考虑经济效益。
现在政府采购贯彻的公共政策很多,这就需要考虑公共政策排序的问题。政府采购实施的公共政策有科技政策、环保政策、能源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中小企业政策以及其他政策。当务之急是要把政策作出准确排序,因为这些政策之间相互存在一定的冲突。我建议,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把贯彻自主技术创新的科技政策摆在一个非常突出的首要位置上。
最后,建立公共机关消费偏好的指导原则或者消费指南。采购活动是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的。需求单位提出来的需求有时过高,不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消费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使得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陷于两难境地,也是造成目前采购过程难以顺利完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需要由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公共消费偏好的指导性文件。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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