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十字路口上的个人所得税
如此的景象,之所以会在经济已经回升且步入复苏轨道的背景下呈现,可能并不仅仅在于个税直接牵动百姓利益,从来就是社会的焦点。除此之外,对于有关提升个税起征点问题的议案,相关政府部门仅以“暂不考虑”作答、而未如往年那样直面回应,可能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中国的个税改革事项,在万众瞩目之下,走到了连相关政府部门都缄默其口的地步,至少表明了一个基本事实:它正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上。
应当说,关于现行个税的缺陷及其未来的改革方向,起码在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实践层,是越来越清晰的。
现行税制体系中的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分作11个征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对于上述不同的征税所得项目,采取的是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的是不同的税率表格。这样的税制安排格局,其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有助于防范偷漏税。但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陷,这就是不利于其除组织收入之外的另一个重要功能的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比如,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本来是综合而非单一项目的收入差距。在不计算综合收入水平的条件下,分别就居民的每一个单项收入征税,其所能达到的调节作用,至多只限于单一项目收入本身。除非人们的收入来源单一化,否则,针对单一项目而非加总求和之后的综合性收入的调节,无异于瞎子摸象。
再如,即便在单一项目收入如工薪收入的视野内,由于不同纳税人的负担状况不同,扣除负担之后的经济境遇便有很大的差异。在不计算差异颇大的负担账的条件下,仅着眼于居民的工薪收入账并随之征税,其所带来的调节效应,只会加剧既有的不公平而非有助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又如,现行个税本无所谓起征点的设计。人们所说的起征点,其实是扣除额或对扣除额的一种误读。作为扣除额,其最重要的特征,应当是差异化——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定,从而体现净所得征税原则。在中国,人们之所以习惯于将扣除额误读为起征点,恰是因为,现行个税实行了标准化的扣除额——让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了统一的扣除标准。在忽略人与人之间的费用开支差异条件下所进行的个税调节,当然不符合净所得征税的原则,有悖于社会公平。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可举出许多。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我们尚可接受这种相对粗犷的个税格局,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进程,启用相对精细的税制安排已经势在必行。正是鉴于这样的状况,早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便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写入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后不久,又通过将其载入“十一五”规划而给予了立法层面的确认。
有别于分类所得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的基本特点,是除少许的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的所有来源、所有项目的收入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
这样做,进入其调节视野的居民收入,便不再限于单一项目,而是综合性收入。鉴于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的现实背景,建立在综合性收入基础上的个税调节,无疑是更贴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
这样做,先算账、再征税,便不再是一句空话。在计算纳税人综合收入账的同时,由于赡养人口不同、居住区域不同、身体状况不同而形成的负担差异,便有了据实核算、相应扣除并再予征税的可能。
这样做,个税计征中的扣除额,就有了实行差异化的可能。不同经济境遇的人,便可以脱出标准扣除额的局限而适用差异化的扣除规定,从而使得按净所得征税成为现实。由此,扣除额也就不再会被人们误读为起征点。
然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终究要建立在纳税人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在收获其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效应的同时,如何推进这样一种以综合计征为特点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一直在考验着中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机制。
毋庸赘言,迄今为止,中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机制,仍停留于“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这种情形,显然不适应建立在纳税人个人申报基础上的综合计征的需要。一旦走出既有的从源征税、代扣代缴的个税征管轨道,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底线”便极可能被突破,从而陷税务机关于尴尬境地。
正是在这种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瓶颈”制约下,再加上个税纳税人众多、百姓纳税意识单薄等现实国情因素的考虑,从2003年一路走下来,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始终在研究层面徘徊。
一方面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现实的税收征管机制又直接制约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实行。在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短期难有较大突破的情况下,个税改革方案的实施进程也就被一再拖延下来。
个税改革既不能循着既有改革方案的轨道如期向前推进,人们围绕个税而形成的诸如家庭联合申报、基本医疗医药费用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等多方面的诉求,便越来越凝聚到其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线索上——提升“被称作起征点的扣除额”。人们对于现行个税的不满或抱怨,也就越来越集中于其可以直接感知、立竿见影的项目上——“被称作起征点的扣除额”过低。于是,便有了近些年来人们围绕所谓个税起征点问题而掀起的一轮又一轮的争论之潮。
问题在于,“被称作起征点的扣除额”的调整,不过是个税改革或调整中的一个细小的事项。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进程未取得突破进展的情况下,一味地提升它的数量标准,不仅于整体改革目标的实现无补,而且可能会为未来的改革添加不必要的难题要素。也正是在如此的十字路口上,才有了当前相关政府部门面对个税改革缄默其口情形的呈现。
所以,看起来,在当前的中国,牵涉个税的几乎所有的问题或矛盾,都须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故而,人们围绕个税改革问题的争论,似有转换聚焦点的必要——从“被称作起征点的扣除额”转换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实现”上,从而形成一股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强大的社会力量。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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