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共财政及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
——对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几点思考
尹正锡
从建设公共财政及服务型政府的角度审视,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政府采购不仅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而且逐步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大势所趋,需要从大局要求、法律支撑、具体操作和国际惯例等方面出发,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和积极推进。
高位推动明晰发展定位
定位决定方向。要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的发展定位上必须与时俱进,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政府采购现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以体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执政理念、彰显公共财政的公共属性、促进政府采购融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进程。调整政府采购定位问题,必然涉及相关管理权限的调整,对现有部门利益格局进行深度变革,事关重大,需要国家层面尽快作出统一规定。
强力推动消除法律冲突
在明确政府采购发展定位之后,就必须通过相关法律调整完善来体现这种政策导向的变化。要从根本上消除《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法的法律冲突,解决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监管缺位问题,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考量,推进两法融合,将《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修订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法》,以此明确政府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此外,要对《预算法》、《合同法》、《建筑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内容,根据政策导向和形势变化进行相应地修订和完善,促进与《政府采购法》的协调。
突破推动扶持中小企业
目前,继政府采购在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息安全方面发挥较好的政策功能之后,国家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点。随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工作推进步伐加快,特别是《暂行办法》从规划、参与、实施等3个层面出台了激励措施,有预留合同、价格优惠、联合投标等诸多亮点。但要真正使政策落地、好事办好,必须在细化实化上下功夫,妥善解决实践中可能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细化优惠措施。比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暂行办法》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由于价格区间存在弹性,微小的变化可能对小微型企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在具体采购项目中,价格扣除比例要综合企业成本、竞争程度以及扶持力度等因素予以明确。
二是妥善处理新功能与基本功能的关系。比如,节资率是过去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年底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从实际情况来看,节资率目标和合同预留所产生的成果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因为增加一项目标,其采购成本通常会相应增加。因此,新功能对于原有功能的削弱需要进一步考量,认真处理好节资率和扶持中小企业目标的关系。
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措施。在实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的同时,面临可能出现采购成本上升的现实问题,即使对新功能的认识到位后,如果对采购人和采购部门不能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也容易使社会、媒体等方面对政府采购产生“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的质疑,影响新功能的健康发展。
四是积极规避腐败风险。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预留合同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会限制竞争,虽有助于实现政策目标,但也可能给腐败行为留下空间。在目前我国市场交易活动诚信指数不够高的环境下,实现扶持中小企业目标,可能经常以限制竞争为手段,因此,必须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中小企业数据库、信用体系等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工作。
五是细化资格认定机制。《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但我国目前尚无权威部门对中小企业开展资格确认工作,如果是现有部门,在增加了这一新的职能后,其相关机构、人员、能力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要求?同时在我国目前信用体制、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现中小企业资格争议时如何解决?特别是责任如何承担?这些问题都需要密切关注和积极解决。
整体推动积极完善机制
一是加强技术标准研究。结合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从出价与法律调整等方面积极做好国内准备工作;同时围绕政府采购的每一项政策功能目标,对相关基本概念、操作程序、采购技术、采购方式等进行认真研究,最大限度地细化量化,利于实际操作。
二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重点、有计划在全国部分高校的财经、法律、公共管理、国际贸易等院系开设政府采购专业学科,加强政府采购专业教育,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加快推进政府采购职业化进程,尽早实施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职业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加强对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代理机构人员、评审专家的系统培训,提高理论及实际操作水平。
三是加强电子采购平台建设。顺应形势发展变化,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一体化系统,构建信息公开、竞争充分、便捷高效的政府采购平台,以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四是加强监管约束。进一步完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协作配合的监管机制,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方面的责任;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依法开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政策功能的实现;建立健全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机制、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创造良好环境。
来源:中国财经报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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